输尿管狭窄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胃部手术误伤脾脏,赔了43万,脾
TUhjnbcbe - 2022/11/30 20:56:00

案情介绍

患者曾某因胃部不适,于年9月20医院处就诊,医院诊断为“胃底间质瘤”,并于同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年9月22日被告予对曾某进行胃底间质瘤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持续低烧。年9月30日,医院对曾某进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脾脏损伤,遂切除了曾某的脾脏,术后曾某一直高烧不止,腹腔引流管一直冲洗出脓性液体,肺不张,病情愈加严重。年10月12日医院安排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将曾某送至重庆医院进行治疗并住院79天。病情稍有好转后,年12月30日,医院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直至好转出院。原告曾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曾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在腹部手术中操作不当损伤脾脏,未经家属同意将脾脏切除,术后又导致患者腹腔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情恶化,长期住院,造成严重伤残。年7月7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脾脏切除术后属于八级伤残,食管-皮肤瘘属于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年9月20日,原告因胃部不适并以曾某某的名字进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相应诊疗后,原告术后出现了器官粘连性损伤,同年9月30日,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剖腹探查,发现系脾脏损伤,故对其进行脾脏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病情经过了重庆医院医院治疗。对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该鉴定结论对医院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根据送检材料、以及现代医学理论,年9月20日-年4月24日原医院间断诊疗期间,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手术难度评估不充分、术中操作损伤脾脏、以及食管瘘早期病因探查、诊疗措施欠积极之诊疗过错行为,余未见确切特殊。2、根据送检材料、以及现代医学理论,医院之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曾某脾脏医源性损伤切除、手术部位感染、及其后期多器官并发症的发生迁延损害后果之间构成“主因形式”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理论参与系数均值为75%。3、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2条、第5.10.3.5条之规定,原告曾某脾脏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食管-皮肤瘘属十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曾某因“反复中上腹部疼痛不适3月”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曾某转入重庆医院住院治疗进行治疗,后又继续在医院住院治疗,给原告曾某造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医院应当对其予以赔偿。原告曾某、医院共同选定的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之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曾某脾脏医源性损伤切除、手术部位感染、及其后期多器官并发症的发生迁延损害后果之间构成“主因形式”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理论参与系数均值为75%,本院予以采信,并确定由医院对原告曾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5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曾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8元。

笔者提醒

1.脾脏重要吗?

脾脏不是消化器官,而是一个免疫器官,根解剖学和生理学,免疫系统在成年后发育完全,因此成人的脾脏并不重要,所以脾脏一旦因外伤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损伤,最好的治疗就是直接切除,这类似于扁桃体、阑尾,因其对人体作用有限,又是很多疾病的源头,切除以绝后患。本案中脾脏被切除为什么还被评为八级伤残呢?根据《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某个不可替代的不成对器官被切除,伤残等级都比较高,如胆囊切除是九级伤残,子宫切除是七级伤残,膀胱部分切除七级伤残,肝切除1/2以上六级伤残,全胃切除五级伤残,孤立肾切除一级伤残。所以,即使不重要的脾脏被切除,也有八级伤残。总之,非成对器官能不切除就不要切除。

2.腹腔手术容易损伤毗邻脏器。

林律师接触了很多腹腔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医疗纠纷案件,如子宫手术损伤输尿管、膀胱,泌尿系统手术损伤结肠,肝胆手术损伤十二指肠等等,这是因为腹腔脏器紧密毗邻,没有骨骼、肌肉等分隔,常常一端由系膜固定于腹壁,脏器位置在腹腔内不固定,而且常因炎症粘连在一起不易分离。所以,普外科、妇科手术后如果出现反复发热、腹腔感染、腹腔积液,就要考虑肠瘘、输尿管瘘、膀胱瘘等等手术并发症的发生,而且这种并发症容易发生于腔镜手术中,这是因为腔镜手术视野小,更容易损伤临近脏器。手术医生也应当在手术中小心操作,厘清脏器解剖关系,避免损伤临近脏器,手术难度较大的,尽量不要采取腔镜手术方式。

3.本案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合理吗?

损伤临近脏器属于医源性损伤,根据林律师的诉讼经验,医源性损伤鉴定机构给的过错责任比例一般都比较高,主要责任居多。但林律师同时作为一个医生,认为这种责任比例还是过高,毕竟外科手术有其固有的风险,手术操作中,特别是在有炎性粘连、视野狭小、组织血流丰富等情况下,要分清脏器解剖结构,不出现丝毫差错是很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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