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尿管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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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20 19:16:00

原告感到体内疼痛且后背有坠痛感,于年10月28日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尿管结石。被告承诺:“门诊体外碎石即可,不用住院”。

经被告体外碎石未成功,造成反复高烧不退,后经院方研究下导尿管引流缓解炎症,下管过程中导致尿道管穿孔破洞,而结石又被推回到肾里,取石失败。

后又进行开刀手术,进行尿道管缝合,为缝合尿管,体外开刀十多厘米左右,住院数月。刀口迟迟恢复不好,造成积液感染,还要进行二次手术。

年1月9日做二次清创手术,1月25日手术刀口愈合,年10月1日下的支架管,时间已达到三个月,必须要取管,这时石头在肾的底部,医院说不可取,于年2月17日取走支架管,导致高烧不退,经过做ct看到石头又掉到肾口,堵住了输尿管,导致尿管不通,于2月21日做的肾造瘘,长达半个月,月6日取出石头,由于石头在肾口被幼芽堵住,取石头很费劲,取出石头以后想拔出造瘘管的时候,尿管不通畅,医院给的结论是尿管里长肉芽导致尿管不通,月22日又下的支架管,月1日出院。

出院以后,已经愈合两个半月的刀口,发现红肿,三天后流出脓血,使刀口不愈合。7月15日在被告门诊取出支架管。

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巨大,原告已经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于是被告支付了至年2月4日直到出院时的医疗费用。现原告身体不适,腰部经常酸痛,无法劳动,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起诉至贵院,要求依法赔偿。

原告李素英因“左腰腹部疼痛12小时”于年10月28日医院就医,入院当天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后于当日于被告泌尿外科治疗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XXX”。入院后原告于年10月1日拟急诊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术中左输尿管损伤中转开腹行左输尿管损伤修补术;于年1月9日再次行左腰创腔清创探查缝合术;于年2月17日行支架管取出术;于年2月21日行肾穿刺造瘘术;于年月6日行经皮肾镜碎石取出术,于年月22日再次留置输尿管支架管治疗。原告于年月1日出院,实际住院天,期间一级护理10天,二级护理天,发生医疗费用.86元,其中原告支付元。

经原告李素英申请,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于年9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医院在对李素英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李素英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对李素英人身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主要原因。

4、李素英左侧输尿管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5、李素英目前无需特殊的后续治疗费。

6、李素英的护理期为日,李素英的误工期为日,李素英的营养期为日。

原告李素英支付鉴定费元。被告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复议,经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复议并书面回函维持了原鉴定意见。

后被告医院医院当庭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并对原复议内容外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对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经原告申请,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被鉴定人李素英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故本院结合医院的医疗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按照70%比例承担原告李素英的损失。

关于被告在抗辩理由中提出的鉴定人未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鉴定意见也不应予以采信的主张,本案鉴定意见出具后,法庭及时将鉴定意见送达被告医院,被告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直至庭审被告医院才当庭提交申请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未能出庭作证并非系被告抗辩理由中“未依法”出庭作证。

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问题,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意见中对鉴定机构的复议回复再次提出异议,但是被告的异议仍旧围绕鉴定依据、糖尿病是否是手术禁忌证及输尿管损伤为常见手术并发症的问题提出,以上问题鉴定人虽未出庭但鉴定机构在异议说明中均作出了书面说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不应被采信的合法性,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文案例:()辽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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